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54号

申请人:***,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间市。

申请人:***,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国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6482221T。

负责人:李林行,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李振营,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蒲**。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李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李振营银行存款33万元或***、李振营微信、支付宝账户下的存款3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李振营银行存款33万元或***、李振营微信、支付宝账户下的存款3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