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1119号之一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负责人:孟玲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校伟,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
法定代表人:李子成,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宇高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古桥村。
法定代表人:白化周,总经理。
被告:白瑞敏,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华宇高炉实业有限公司、白瑞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03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24042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以上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多次冻结,其余账户余额为0。
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豫A×××××、豫A×××××汽车,白瑞敏名下有车牌号豫A×××××汽车,以上汽车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汽车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2022年8月25日查封到期)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白瑞敏名下有位于巩义市××街××房产,该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2023年8月20日查封到期)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公积金、土地。
三、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拆迁款,该笔款项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河洛镇财政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轮候冻结。
四、我院干警于2020年8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以及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执行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