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恢58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云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162213N。
法定代表人:雷志龙。
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1667703C。
法定代表人:李子成。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76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