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张占科,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1667703C。
法定代表人:李子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占科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454.4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