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恢10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司金凤,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1667703C。
法定代表人:李建都,该公司总经理。
司金凤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司金凤货款420586元并从2018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08元,减半收取3804元,由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因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司金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997.01元,本院扣划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在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19)豫0181执5270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执行款,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协助机关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执行款。目前(2019)豫0181执5270号案件执行款暂未执行到位。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20997.01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司金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周占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