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恢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1667703C。
法定代表人:李子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宇高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古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4UWL1B。
法定代表人:孙喜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建都,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白云霄,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华宇高炉实业有限公司、***、李建都、白云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华宇高炉实业有限公司、***、李建都、白云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恢520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华宇高炉实业有限公司、***、李建都、白云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4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存款851,807.17元,本案已扣划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豫A×××××凯宴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
三、2021年7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5月7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6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建都、白云霄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14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河南华宇高炉实业有限公司在巩义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有拆迁款收入2,007,000元,本案已向巩义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发出提取扣留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得执行款2,007,000元,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858,807.17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华宇高炉实业有限公司、***、李建都、白云霄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亮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