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1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
法定代表人:李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对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公。本案中,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在***受伤的工地的工程中,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既不是发包方,也不是承包方,本案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该工程的发包方是郑州纪翔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是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建筑工人。原审庭审过程中,***申请出庭的证人均是与***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承包方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没有证明效力,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一审法院曾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但是去的地方不是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单位。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对此案依法重新审理,驳回***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无误,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二、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于2018年10月份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车间,2019年1月20日受伤,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地负责人系刘相哲(已死亡),原审已查明这一事实。在原审中,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丝毫证据证明***受伤与其没有关系。原审判决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判,并已达成履行协议。现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称,发包人系郑州纪翔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系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承包人雇佣的建筑工人,不是事实。郑州纪翔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是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六个分支机构之一,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2018年开始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车间,2019年1月20日工作时受伤,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及受伤时该公司未成立。刘相哲死亡后,工程仍然是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故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承揽合同》一份,拟证明***受伤的工地发包人、承包人均不是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相哲系承包人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也是实际承包人、施工人,并非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人员。本案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质证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该《承揽合同》中的郑州吉祥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就是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刘相哲系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基建负责人,在原审中已有证据证明。同时,该证据加盖有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印章。***于2019年1月20日在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受伤,而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足以证明该合同与***的受伤无任何关系。同时,***到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系2008年10月份至受伤之日,故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6日,系伪造。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原审法院勘验的地方不是其公司,不是事实。该勘验的地方就是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场所,而牌子挂的是其他公司的牌子。
***提交证据三组:
第一组证据为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详情二份,拟证明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2008年10月份到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2019年1月20日受伤,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系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建筑工人不是事实,同时证明郑州纪翔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是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组证据为证人证言二份,拟证明***受伤及刘相哲死亡后,涉案工程仍有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
第三组证据为一审法院(2020)豫018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审判决无误。
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质证称,第一组证据不是工商部门出具的资料,没有工商部门盖章确认。郑州纪翔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根本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称郑州纪翔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是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能证明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2019年1月24日成立。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证言中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受伤的车间并不是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单位车间。刘相哲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刘相哲只是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刘相哲及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纪翔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发包、承包关系。***、郑州纪翔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刘相哲、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证人证言所述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的事实不存在。对第三组证据有异议,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的受伤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任何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核,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与***提交第一组证据具有一致性,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庭审中认可***提交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并认可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于2019年1月20日在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过程中受伤,而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故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系巩义市金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建筑工人,与其公司无关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综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