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街。

法定代表人:李子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于2020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52782.9元、申请费62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交纳执行费709元,合计5467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2020年07月09日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07月09日将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苏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