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聚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3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第00117号
原告孟州市聚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州市聚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聚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6元,由原告孟州市聚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霍跟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