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3民初2728号
原告: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包分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孟州市聚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9年6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包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州市聚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包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包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包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孟州市兴周建筑工程劳务包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