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05民初2113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08706638875。
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485089XD。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14411015M。
地址:开封市**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19004770。
地址: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9463127C。
地址:开封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尚大建。
被申请人开封市三郎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496751XC。
地址:开封市新区陇海二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男,***年8月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开封市三郎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开封市三郎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开封市三郎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