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702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玉龙县金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7816772919
住所:丽江市玉龙县
被执行人: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俄古罗片区丽江复华壹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555144411X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龙县金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何 磊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