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8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晓千。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路北市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80号民事判决、(2019)京民初80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4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案件审理阶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因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本院依法裁定解除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兴业矿业(证券代码000426)无限售流通股共计40000股,并于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304680元,其中缴纳执行费4470元,发还申请人30021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民初80号民事判决、(2019)京民初80号之一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