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黄金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8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晓千。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路北市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初80号民事判决、(2019)京民初80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40,000股兴业矿业(股票代码:000426)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并于司法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20年9月19日买受人孙凯(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04680元的最高竞价购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持有的40,000股兴业矿业(股票代码:000426)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持有的40,000股兴业矿业(股票代码:000426)无限售流通股归孙凯(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凯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孙凯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