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市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吉兴业。

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鑫通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程协桥。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2019)内0602民初69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欠款51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8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3244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案件拍卖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17号太古国际广场A区302号房产一处,终因无人竞买以3866795.1元抵顶债务;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6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繁盛

审判员  杜鹏程

审判员  翟宇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执行员  李 元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