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黄金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笑、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笑,女,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
管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吉兴业。
被执行人:吉兴业,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依据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公司)、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公司)、吉兴业应偿还20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40367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以(2021)粤0112执4216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4月26日,兴业集团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寄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4破2-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内04破2-6号《决定书》及(2020)兴业合破管字003-12号《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止执行的告知函》,确认:兴业集团公司和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中止执行条件,故对兴业集团公司作中止执行。
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与兴业矿业公司、吉兴业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本案案款通过以下方式支付:1.签订和解协议当日即2021年8月16日兴业矿业公司向申请人**笑、***支付500万元及律师费等费用403673元,以上共计5403673元;2.2021年9月20日前兴业矿业公司向申请人**笑、***支付700万元;3.2021年10月20日前兴业矿业公司向申请人**笑、***支付500万元。4.2021年11月20日前兴业矿业公司支付完本案剩余案款。第二,申请人**笑、***在收到第一笔款项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及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第三,申请人**笑、***收到前述第一笔款项后,向法院申请将法院已扣划的被执行人款项1958929.41元退还给兴业矿业公司。第四,如被执行人按约定按期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双方涉案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申请人**笑、***向法院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笑、***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之前申请人**笑、***收取的本协议款项,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保全费用等)、法定迟延履行利息、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一般利息、本金”顺序计算抵扣。第五,本案执行费93586.96元由被执行人支付。经核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兴业集团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依法应对兴业集团公司作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兴业矿业公司、吉兴业达成和解协议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且本案存在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2021)粤0112执4216号案中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2021)粤0112执4216号案中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吉兴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文兵
审判员  魏文秀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梦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