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包头铝业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9日出生,现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铝业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法定代表人:*效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素成,公司经营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
原审被告:包头市华兴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包头铝业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包头市华兴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04元,减半收取1968.0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马林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