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ꇑ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3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区惠民小区××。
被执行人包头铝业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法定代表人:许晶,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白云路恰特汽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白润宏,局长。
本院在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包头铝业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1年5月18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21)内02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9)内0203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雅琴
审 判 员 王兴文
审 判 员 包莉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裴向东
书 记 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