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与义乌丰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4537号
原告: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长塘镇长塘村。
法定代表人:朱坚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翀,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丰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6区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军。
原告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丰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永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 蒋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