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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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2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花木城69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徐金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为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朱坚亚,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鹏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东管公司分别与杭州海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且一审中东管公司也提供了杭州海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东管公司的付款凭证,杭州海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另外,各方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收货人均为嵇兴光且案涉货物由嵇兴光收货,嵇兴光与本案也存在利害关系。本案应追加杭州海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嵇兴光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9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亿建设有限公司所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柳雪松
审判员彭丽莉
审判员杨华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