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星执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长塘村,电话139058651487。
被执行人:***,男,43岁,1971年10月11日出生,星子县南康镇南康大道428号。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申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案款423000.0元,承担执行费6245.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423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星执字第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