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保1875号
申请人:北碚区***镇旗井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村原毛家社弃土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XWYDN4L。
经营者:邓伟,北碚区***镇旗井租赁站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艺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41438Y。
法定代表人:黄秋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祥路********信用代码91510000057962409X7。
法定代表人:黄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渝0106执保17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艺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艺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