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民初7939号
原告: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祥路6号9栋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国,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373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建筑公司)与被告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视眼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爱视眼科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立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视眼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恒立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恒立建筑公司、爱视眼科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华润(成都)租赁kxtd-1期-2017-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的《(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爱视眼科公司向恒立建筑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73,255.7元;3.判令爱视眼科公司向恒立建筑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交付租赁物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6,511.4元(审理中,恒立建筑公司明确房屋占用费按房屋租金标准计算,仅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时间计算至2020年4月1日);4.判令爱视眼科公司将租赁屋内的物品腾退并返还恒立建筑公司,并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庭审中,恒立建筑公司明确房屋原状是清水状态);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1日,四川科健唯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眼科公司)与成都锦兴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公司)签订了《(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协议的编号为华润(成都)租赁kxtd-1期-2017-0016至0030,约定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出租给科健眼科公司,具体租赁面积为1046.51平方米,详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2017年9月6日,科健眼科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变更为爱视眼科公司,由爱视眼科公司承担在《(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爱视眼科公司作为了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2018年12月28日,恒立建筑公司与华润置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华润置地公司已经出租给爱视眼科公司的房屋全部购买,华润置地公司依法向爱视眼科公司发送了告知函,已经明确告知恒立建筑公司系该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恒立建筑公司承接华润置地公司在《(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爱视眼科公司应向恒立建筑公司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恒立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爱视眼科公司交付了房屋,爱视眼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3月25日至30日向恒立建筑公司支付下一季度租金,但并未支付。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爱视眼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付租金的1%缴纳滞纳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恒立建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5月5日,恒立建筑公司向爱视眼科公司出具律师函,明确告知爱视眼科公司其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双方之间的《(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责令爱视眼科公司恒立建筑公司返还商铺并恢复原状,爱视眼科公司收到恒立建筑公司的律师函后并未交还商铺并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恒立建筑公司多次催促,但爱视眼科公司也未履行。
综上,爱视眼科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恒立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恒立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爱视眼科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1日,华润置地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科健眼科公司签订了《(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十五份,协议编号分别为【华润(成都)租赁kxtd-1期-2017-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约定甲方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房屋总面积为1046.51平方米,物业装修为清水房。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70元。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方如将物业所有权转移,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转让给第三方,并将履约保证金(扣除应扣收部分,如有)直接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作为物业转让合同的附件,第三方成为本合同当然甲方,享有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原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租金的1%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上限不超过当期租金总额的20%。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物业,由甲方进行验收确认,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物业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2017年12月27日,华润置地公司与恒立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恒立建筑公司购买华润置地公司的上述房屋,恒立建筑公司付款后,由华润置地公司向其开具了收据。
2018年12月30日,华润置地公司向爱视眼科公司发送“商铺产权主体变更通知书”两份,告知该公司承租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已于2018年12月29日与恒立建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买受人已付清合同约定全款款项,现正式通知,自2018年12月30日,华润置地公司将商铺正式交付买受人,华润置地公司与爱视眼科公司签署之租赁合同中出租中的权利义务由买受人承继。爱视眼科公司员工袁正雄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述通知上签字。
2019年5月5日,恒立建筑公司委托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向爱视眼科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律师函送达之日双方之间《(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立即解除,要求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并将租赁物中的物品搬离,将租赁物恢复原状。上述《律师函》邮寄给深圳市爱视医疗服务有限公司,邮寄信息显示邮件于2019年5月9日由本人签收。
另查明,2015年6月9日,爱视眼科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为由深圳市爱视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占有100%股权。2017年9月6日,科健眼科公司变更登记为爱视眼科公司。
审理中,恒立建筑公司陈述,袁正雄是爱视眼科公司员工,是辅助联络办理商铺租赁的人员。为减少双方损失,恒立建筑公司已在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的见证下,于2020年4月1日将案涉租赁房屋收回。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恒立建筑公司的庭审陈述及恒立建筑公司提交恒立建筑公司营业执照、爱视眼科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编号为【华润(成都)租赁kxtd-1期-2017-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商铺产权主体变更通知书、袁正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函及物流查询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华润置地公司、科健眼科公司之间签订的《(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华润(成都)租赁kxtd-1期-2017-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科健眼科公司名称变更为爱视眼科公司,上述合同权利义务应由爱视眼科公司享有和承担。在租赁期间,华润置地公司将上述租赁房屋出售给恒立建筑公司,并依据其与爱视眼科公司之间签订的《(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爱视眼科公司告知恒立建筑公司成为该合同的甲方,享有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故,爱视眼科公司拖欠房屋租金后,恒立建筑公司有权以出租人的身份行使合同解除权,其向爱视眼科公司的唯一股东深圳市爱视医疗服务有限公司邮寄《律师函》,告知律师函送达之日双方之间签订的《(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立即解除,该《律师函》已于2019年5月9日签收,签收之日则应认定为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之日。综上,本院确认恒立建筑公司与爱视眼科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华润(成都)租赁kxtd-1期-2017-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的《(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后,均应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按照约定,爱视眼科公司应将租赁屋内的物品腾退,将房屋返还给恒立建筑公司,并支付拖欠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费。诉讼过程中,恒立建筑公司在公证处的公证下收回房屋,系减少双方损失的措施,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恒立建筑公司要求爱视眼科公司将租赁房屋腾退、恢复原状后并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爱视眼科公司在租赁房屋中遗留相应物品,按合同约定,应视为爱视眼科公司放弃所有权,若由恒立建筑公司保管的,爱视眼科公司依法应支付合理保管费用。上述租赁房屋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的租金为95,232.41元(1046.51平方米×70元/月/平方米+1046.51平方米×70元/月/平方米÷30天×9天),爱视眼科公司应按约支付。从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4月1日的房屋占用费为788,719.70元(1046.51平方米×70元/月/平方米×10个月+1046.51平方米×70元/月/平方米÷30天×23天),爱视眼科公司也应如实支付。恒立建筑公司对其主张的房屋租金和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期间存在错误认识,但总金额正确,本院调整后予以支持。恒立建筑公司自愿撤回要求爱视眼科公司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恒立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华润(成都)租赁kxtd-1期-2017-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的《(华润置地凯旋天地)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95,232.41元、房屋占用费788,719.7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洪琳
人民陪审员 李 薇
人民陪审员 曹成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渭雨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