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81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祥路6号9栋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伟。
被执行人: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373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力。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当事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立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房屋租金95232.41元、房屋占用费788719.7元、公告费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 通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