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4025执2005号
申请人:***,男,回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霍城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强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显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