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6298号
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成阿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熊王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号1-3幢2层附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