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651号
原告: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号1-3幢2层附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勇,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陇海三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公园大道68-70号。
法定代表人:魏维。
原告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陇海三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四川省皇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