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

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新达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24679。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克文、仲明锁,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五道岗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05285223XT。
法定代表人李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五道岗工业园区万源粮油综合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598225983C。
法定代表人房泽纲,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发电公司)、黑龙江省万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油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应支付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价款7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7日起、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7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12342元,由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负担。因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万源油脂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280113元,扣除执行费5113元,剩余275000元已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查明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
4、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源油脂公司名下有登记于2012年的车牌号为黑H6××××捷达牌汽车一辆,该车使用年限较长,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6、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万源发电公司、万源油脂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查明万源油脂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鹤岗市东山区××乡××道××工业园××室××室××室××室××房××室××室××房××室××道岗畜牧场(鹤西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一宗,上述不动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多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处理,暂无法处置。
7、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27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620152.14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胡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