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

天津兴泰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823号
原告:天津兴泰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增产道10号增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KNQRXX。
法定代表人:王东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花,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新达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24679。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第三人:天津市瑞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75975420H。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天津兴泰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瑞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兴泰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原告逾期交纳诉讼费,经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兴泰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