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8民初728号
原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区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315326080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顶,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分水新达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246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78元,减半收取33089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38089元,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曹 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