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7407号
原告: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5610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4603362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