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7财保1448号
申请人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晓光
书记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