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民终451号
上诉人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准许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润达康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付 莎
审 判 员 王 乐
法官助理 戈光应
书 记 员 蒋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