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信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上海信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尔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上海信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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