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5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林祝明,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祝明与被执行人江西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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