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

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亿元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西平县西平大道中段81号。
被执行人:西平县亿元燃气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317369738T,住所地西平县迎宾大道与交通局交叉口南侧。
被执行人: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7919317162,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
被执行人:程书杨,男性,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平县亿元燃气有限公司、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程书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不足,无土地,无车辆,无房产,双方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和解长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721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范立学
执行员  张红宇
执行员  李永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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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