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2643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711元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711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711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韩 蕾
法官助理 马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