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26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方正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方正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7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711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蕾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