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

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1739K。
法定代表人高元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雄、郑志军,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永安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98396102J。
法定代表人杨广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广源,男,1974年11月27日生,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楚雄市开发区。
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杨广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法律效力的(2017)云2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确定:“一、由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支付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9776140.34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由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支付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保险费67200.00元;三、杨广源对上述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在工程欠款19776140.34元范围内就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庄××区综合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3号]、楚雄开发区庄××区综合车间[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4号]、楚雄开发区庄××区动力车间[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5号]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杨广源支付诉讼案件受理费123853.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87372.00元;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宗房产、机器设备及地上附属设施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和司法拍卖,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不能接受以物抵债,但申请执行人提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本案债务清偿事宜,并与相关意向购买人接洽以盘活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资产,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3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文乾
审判员  何立明
审判员  杨忠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