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下白庙村委会董家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0858337F。
法定代表人:朱国富,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1739K。
法定代表人:高元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11月2出生,楚雄市人,住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301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07266.63元(含申请执行费79428元,不含2021年8月30日以后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未计算)。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传唤被执行人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到本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协助执行单位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楚雄环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产共计5处(4处无产权负担、1处有抵押贷款),分别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复兴苑1-325幢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2号,面积:395.9㎡】一幢,被执行人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楚雄市【云(2018)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3号】、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北路401室【云(2018)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9号】、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北路601室【云(2018)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7号】、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北路701室【云(2018)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对上述房产予以档案查封。
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和解,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本院执行局了解情况,经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执行和解期限内,暂缓对本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自愿原则,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履行期限较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云南****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楚雄市环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07266.63元(含申请执行费79428元,不含2021年8月30日以后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未计算),现已执行到位350000.00元,剩余未执行到位的11757266.63元,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尔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