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3052号
原告: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925513X6,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9859E,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会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注册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16号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