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陕0423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黄某某向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067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执行费1501.59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23执4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锐
审判员  贾航
审判员  陈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