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4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54105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211元、执行费7810.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无房产。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23执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锐
审判员  贾航
审判员  陈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