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民初943号
原告: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7元,由原告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