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吕某某,汉族,系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性,汉族。
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42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由马某某向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货款83241元,并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马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090元、本案执行费12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已经冻结,并依申请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航
审判员 陈 粮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闫欣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