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9495号
原告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489.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