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驻地(金海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彪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107元;2.判令被告从欠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原告和多名老乡受被告雇请,在被告承包的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春华建筑工地从事内架工程,被告向所雇请的工人承诺,在原告所做工程完工后,就将原告应取得的劳动报酬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做完被告安排的工作后,被告并没有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反而说他要等到年底才给我们支付劳务费,叫我们先行回家,同时将应付给我们8位工人的工资统一造册向我们共同出具了欠条一份,并口头向原告及其他7位工人承诺等到2018年底被告回老家后就给我们支付。但2018年底被告回家后,没有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数次找被告讨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春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劳务报酬案件适用一般管辖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春华公司与***、***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起诉书中也没有提到书面合同,无论是否有合同关系均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春华公司将乳山市康桥蓝湾小区8#楼A、B、C座工程劳务分包给案外人威海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及被告***均在案涉工程中从事过劳务。因此,本案纠纷因劳务分包合同引发,不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故本案案由不是劳务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