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于**、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2民初5750号
原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2642502491,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菊花顶中区16号202室。
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驻地(金海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威海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尔夫山庄-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山水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