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民初3213号
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大单家村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驻地(金海岸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缴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