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恩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421号
原告:烟台恩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蓁山路30号7单元附2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辛庄镇湖汪村999号。
负责人:宋涛,经理。
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白沙滩镇驻地(金海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永玲,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恩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恩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恩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5元减半收取为3473元,由原告烟台恩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潘洁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雅洁